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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我们作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和董事会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就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没有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日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其长远的发展。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包含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我们亦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以下无正文)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段逸超 马 中 吴建海
2021 年 8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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