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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新材: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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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新材: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罗女士 发表于 2021-8-24 00:00:00 浏览:  5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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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21-42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
知于2021年8月19日以书面形式及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1年8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公司拟变更名称,其中中文名称拟变更为“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注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英文名称拟变更为“Jiangsu Amer New Material Co.Ltd.”并对应修改《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待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作出名称预先核准后,将完成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并向深交所申请变更公司全称和证券简称。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3)全文刊登于2021年8月2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遵照要求对公司经营范围重新表述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和实际实施过程中行政审批机构对经营范围文字表述的特定要求,拟将公司经营范围重新表述,变更为“玻璃纤维纱、织物及制品、玻璃钢制品、其他产业纤维的织物及制品、建筑及装饰增强材料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的施工;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并对应修改《公司章程》。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遵照要求对公司经营范围重新表述的议案》及《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对应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条款 原文 拟修改为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 中文名称: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AMER NEW MATERIAL CO.英文名称: JIANGSU JIUDING NEW LTD.MATERIAL CO. LTD.第 十 三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玻璃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玻璃纤维纱、条 纤维纱、织物及制品、玻璃钢制品、其他 织物及制品、玻璃钢制品、其他产业纤维的织物产业纤维的织物及制品、建筑及装饰增强 及制品、建筑及装饰增强材料的设计、生产、销材料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防腐保 售、安装;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的施工;自温工程、环保工程的施工;自营和代理各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集成电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
第 二 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三条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 二 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四条 方式之一进行: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二) 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二 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五条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内起10日内注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当在 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四 十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法定住所四条 所在地。 或者公司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置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 七 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八条 第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三款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 九 十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六 条 第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一款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务。
第 一 百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零七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形式的方案;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项;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置; 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检查经理的工作;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一 百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二 十 六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条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 一 百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 十 四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条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讼;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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