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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未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 574174.58 万元,均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金额占 2020 年度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为 10%。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1456928.06 万元,均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对外担保余额占 2020 年度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为 26%。
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4、公司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并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等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忠惠 金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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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迪奇 周永健
2021 年 8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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