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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经营情况的报道和公司的自愿性公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是
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等。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
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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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范围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
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合并、分立、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获得政府补贴等,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的信息;
6、有关法律、法规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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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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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因公司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使股票被暂停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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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
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
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节 临时报告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通知;
(二)股东大会决议;
(三)董事会决议;
(四)监事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七)关联交易公告;
(八)对外担保公告;
(九)重大合同的订立、变更或终止;
(十)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一)重大投资行为;
(十二)遭受重大损失;
(十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四)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十六)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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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数额赔偿责任;
(十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二十一)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5%以上;
(二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二十三)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二十四)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十五)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1/3 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二十六)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七)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减资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二十八)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九)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三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一)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调查;
(三十二)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诉讼及仲裁等事项达到《上市规则》、证券
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标准之一的,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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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
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核、通报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定期报告的
草拟与编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的规定,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各类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相关规定负责披露工作;
(三) 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应先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未公开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的流转,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
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
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外的其他按有关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临时
公告:
1、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根据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将重大事项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接获重大事项信息通报后,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以明确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报告并根据董事长的指示,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草拟临时公告的草稿;董事会秘书对临时公告草稿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相关信息;
4、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5、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6、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7、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递交的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事长审核批准后发布。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或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
(五)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应当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董事会秘书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由该
部门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
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所报告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总经理办公会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材料。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四)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
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
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经营管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七)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第六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
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
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三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应确保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监事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
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六)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判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予以披露。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节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
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
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机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重大信息问询。
公司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公告。
第七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应于方
案基本确定之当天书面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第七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
存在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证券事务部的信息问询或
不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
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
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二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登记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做好会议记录等内容。
第八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信息披露制度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本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十五条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的信息资料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时,公司应不予置评。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中
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八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职责时报送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妥善保存。
第八十九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九十条 公司需要向若干主管部门定期汇报相关数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注意
对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保持与信息披露文件的一致性,同时应将对外报送的资料备存。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先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后方可借用,并应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九十二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监事会办公室人员、财务部人员、所属各子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事前已接触有关信息的单位、人员,以及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纪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动,应选择具备
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九十六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他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十九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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