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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禧科技”)《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独立意见在认真审阅关于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
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我们对公司管理层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消除上述事项影响所做的努力表示肯定,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此出具专项说明,我们对该专项说明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章 明 秋 肖 晓 康 谢 军2021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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