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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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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国民爷爷 发表于 2021-8-25 00:00:00 浏览:  4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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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要求披露的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或《上海证券报》和/或《证券时报》
和/或《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实施细则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规定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敦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或者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确保公司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避免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公告中如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更正或补充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信息披露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董事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应当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
公司信息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同时协助董事会秘书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第十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事项涉及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
他重大事件规定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
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或者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各参与单位、相关人员对所提供和接触的
材料负有保密责任,泄密人员负个人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条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职能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组织与协调,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统筹及公布、印刷、上网刊登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各单位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参与者,各单位负责人应确保本部门或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为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3.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一归集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5.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6.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同时各单位应
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信息报告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保证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总会计师是公司财务工作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并保证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纪录的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处管理,董事会秘书处设档案管理岗位,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众媒体(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二节 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秘书处提供有关信息:
1.应在知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
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的当日,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有关情况,并在两日内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2.各部门、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等;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等;
6.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根据信息披露要求需要补充的相关书面材料等。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五十一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起草信息披露文稿;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及各单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真审核符合披露标准的信息资料,
并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二)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处会同公司各单位指定联络人共同起草,并认真审核,保证拟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经董事会秘书审定后对外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及时向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通报,并及时按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备。
第五章 保密及罚则
第五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进行规定。
涉及资产重组事项协商时,公司应当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当与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十条 由于公司有关人员的失职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由公司监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按照《评价办法》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年度自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
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批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定期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列明,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中有规定的,亦同时适用于本公司。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如果发生变化或有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台,则本制度与之不一致的部分内容自动失效,公司应当按照届时现行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事。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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