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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 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除控股股东已经支付和资产被司法拍卖后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12274.93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55.15%。
通过对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2021 年半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对于违反规定程序的对外担保,我们认为公司要极力督促相关借款人尽快偿还有关债务,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
二、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 年半年度,公司没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亦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李晓、胡晓明、吴长顺2021 年 8 月 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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