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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终止“长方集团长方大楼建设项目”并将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剩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
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以及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专用账户,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继续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的独立意见基于公司计划将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此次继续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 12000 万元并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继续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 12000 万元并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延期归还期限至2021 年 9 月 8 日。
独立董事:王寿群、方志刚、阮军日期:2021 年 8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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