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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17]16 号和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2021年上半年除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外,没有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也无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第三方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 2021 年 6 月 30日,无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将用于年产 500 万套汽车饰件项目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及前期支付发行费用后节余的募集资金合共 11235.65万元(含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的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相关业务,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战略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孔小文、熊守美、朱义坤、梁国锋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孔小文 熊守美
朱义坤 梁国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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