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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2021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的检查和落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芯汇群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计2000万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特尔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计1000万元,上述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余额为15700万元。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资金往来,并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17]1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全衡先生、连浩臻先生的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全衡先生、连浩臻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东升 林卓彬 肖 林
2021 年 8 月 2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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