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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变更会计政策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陈友春 张明燕 雷亚萍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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