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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2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和 2021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1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提供
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8 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 4 月 29 日和 2021 年 5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
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1 亿元。
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华夏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 25.84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 26.84 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 2021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37.41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 1 号 4 幢5. 法定代表人:陈耀南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7. 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19 日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 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 2020年 12月 13日/2020年度 2021年 6月 30日/2021年半年度
总资产 1175688.38 1217999.93
总负债 623627.07 686057.14
净资产 552061.31 531942.79
营业收入 372087.34 152197.59
利润总额 48213.31 -23846.74
净利润 42604.33 -20118.52
注:2020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 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及国显光电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甲方(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 1.4 款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
个《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1.2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1.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亿元。
1.4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2021 年 08 月 26 日至 2026 年
08 月 26 日。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2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被担保债权的保证方式
3.1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3.2 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甲方不得以其他担保为由免除或减轻其保证担保责任。甲方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的其他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其他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3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 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 1832249.5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0.6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124825.53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4.04%,对子公司担保为 707423.96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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