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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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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久遇 发表于 2021-8-28 00:00:00 浏览:  5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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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2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8 月 27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8 月 27 日(星期五)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1 年 8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2021年 8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1 年 8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1 号院 7 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严若媛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5 人,代表股份 5569333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72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120511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12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3 人,代表股份1448821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9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2 人,代表股份131516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6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2 人,代表股份 131516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61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0781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05%;反对98547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95%;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96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0647%;反对98547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9315%;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0781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05%;反对98547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95%;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96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0647%;反对98547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9315%;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078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05%;反对9854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69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96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0647%;反对98547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9315%;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童晓青律师和朱刘丹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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