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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股份: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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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股份: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彼岸花开 发表于 2021-8-26 00:00:00 浏览:  3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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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和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前,应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相关风险控制体系是否健全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未经公司权力机构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在
证券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和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拟投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
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 信息隔离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办公室、投资管理部
门、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操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投资的预案或者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个人或组织披露上述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资
的具体职能,不得混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而获利的,应当将收益交予公司,并由公司按照内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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