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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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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久遇 发表于 2021-8-28 00:00:00 浏览:  3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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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1]字 0827 第 0466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26 3519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1]字 0827 第 0466 号
致: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 号院 7 号楼环洋大厦二层)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8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8 月 2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1 年 8 月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通过现场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412051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28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13 人,代表股份 144882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934%。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70781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2305%;反对 9854716 股;弃权 5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296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647%%;反对 9854716 股;弃权 500 股。
2、《关于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70781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2305%;反对 9854716 股;弃权 5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296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647%;反对 9854716 股;弃权 500 股。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70781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2305%;反对 9854716 股;弃权 5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296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647%;反对 9854716 股;弃权 500 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杨 晨: 童晓青:
朱刘丹:
2021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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