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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作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回购股份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有利于维护二级市场价格,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
4、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5 名激励对象离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5 名离职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杨波 郑碧筠 廖启宇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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