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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 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
(2)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2021年1月至6月未发生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签字:
马 飞尹秋岩崔铁军
2021 年 8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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