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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亿: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关于深圳市徳天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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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亿: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关于深圳市徳天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半杯茶 发表于 2021-8-26 00:00:00 浏览:  4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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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 告编号:2021-084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关于深圳市徳天利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6 号),《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深圳市徳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深圳市德夭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承诺将持有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亿)的 6,600 万股股票做限售锁定,即自*ST 新亿复牌
之日起锁定一年,一年锁定期结束后 6 个月内,当公司股价低于 5 元/股时不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转让前述股份。*ST 新亿股票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复牌,即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为你公司公开承诺的持股限售锁定期间。截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你公司在承诺限售锁定期间共减持*ST 新亿股票 6600 万股,占你公司所持*ST 新亿股票的 100%。
你公司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提高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和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规范意识,杜绝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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