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司于 2021年 8月 26日召开
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3]120号)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监会【2009】16号),对公司本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披露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此页无正文,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晟杰 余俊仙 何 晴
王贤安 董作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