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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担保均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不存在为股东、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通过查阅相关文件,了解公司实际情况,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韦 俊 汪和俊 韩 旭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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