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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五届四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五届四十九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上述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公司报告期内新增对外担保及前期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为其融资
提供的担保,上述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证监发
[2005]120 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3、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得到严格执行,较好地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公司资产安全。
4、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独立董事:王曙光 汪祥耀 于永生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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