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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伍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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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伍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小百科 发表于 2021-8-28 00:00:00 浏览:  43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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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我们对公司 2021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形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且询问公司控股股东聂景华先生和公司管理层,我们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未对其他任何个人及单位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我们一致认为:经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及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后,我们认为 2021 年半年度,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管理上,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需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存在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金贸流体提供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 万元(含本数)银行贷款或授信的担保。
五、关于《主要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主要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2、主要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实施主要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主要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同意本次董事会就主要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事宜的相关安排,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主要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主要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具体内容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史广建先生的个人履历并了解相关情况,未发现其有《公司法》 中规定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2、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已事先充分了解相关人员的资格、 条件、经历以及管理经验和业务专长等情况,其提名程序与审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史广建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程文明 、 郑毅珊、 饶立新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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