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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及合并报表内的各级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
项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增加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董华、郑垲、丁乃秀2021 年 8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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