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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年 6月 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关的程序,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精神,对公司 2021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 2021 年度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上海
浔兴拉链制造有限公司、成都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14.50亿元。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
3、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万元,占 2021年 6月 30日合并报表净资产(未经审计)的 0.00%。4、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5、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二、关于与福建浔兴篮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冠名赞助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定价一致,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交易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我们一致同意与福建浔兴篮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冠名赞助协议书。
三、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 琳 林俊国 张 忠
2021年 8月 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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