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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在行使其职权需要时,可以在委
员会内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主任委员1或其指定的委员担任。工作小组可以选聘公司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工作,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在做出决策前,应当: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
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有关的协议、合同、章程草案文本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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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组建了特别工作小组时,由特别工作小组对有关事宜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特别工作小组负
责人、1/2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的通知不受前述时间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或在没有该项委托时,由 1/2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委员会,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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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本工作细则同《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冲突的,依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上签名;
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于 2021年 8月 26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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