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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工作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的个人及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现场参观;
(五)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六)路演、分析师会议;
(七)深交所互动易平台;
(八)公司网站;
(九)新媒体平台。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
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以及
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重大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公司指定
的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及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的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深交所互动易答复、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内)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分红情况;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
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除年度报告说明会外,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
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通知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公司应在相关投资者说明会事后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
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
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参加投资者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及路演等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
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避免投资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部门提供样稿,有计划安排公司董事长、总裁及相关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
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
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投
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公司电话号码、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
或者新闻媒体等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核实后予以平等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
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三十日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处理投资者投诉和投资者纠纷的首要责任人。公司应当切实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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