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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1]845号-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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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1]845号-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土星 发表于 2021-8-26 00:00:00 浏览:  32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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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18 号;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
塔路 269 号,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区迎宾路 6号,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
杨寿海,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赵富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方红新,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赵晓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春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卢玉刚,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管亚梅,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涂勇,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辉,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志忠,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吴焘,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汪和平,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文魁,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夏小云,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新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赵勇,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詹燚,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经查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公司存在替控股股东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集团”)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形,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29.72亿元,占公司 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4.88%。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29.17亿元。2020年 1月至 6月,因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对外融资违约,公司作为担保方被银行划转资金,导致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0.85亿元。
在此期间,公司累计收到南一农集团及红太阳集团归还资金30.02 亿元。
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就融资业务提供互保的议案。2020年 6月29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提高公司与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互保额度的议案。南一农集团及红太阳集团前期归还的资金全部被公司用于为其对外融资提供质押担保。2020年 8月至12月,因南一农集团及红太阳集团未能如期偿还对外融资,导致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的资金被银行划扣,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29.96亿元,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6.76%。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29.63 亿元。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20 年 5月 7日至 2020 年 7月 22日,公司为红太阳集团提供担保的金额超出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总额,超额资金为22025.35 万元,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
2021 年 1月 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报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4200万元至 6300万元。2021年 4月 15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0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14068.46万元。2021年 4月 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 15381.34 万元。公司 2020 年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净利润金额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修正业绩预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等多项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市场影响恶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条、第 9.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条、第 2.1条、第 11.3.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年修订)》第 1.2条、第 2.1.4条、第 2.1.6条、第 5.3.5
条、第 5.3.6条、第 6.2.5 条、第 6.3.2 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控股股东关联方红太阳集团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通过违规占用巨额资金,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务,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1.2条、第 4.2.3条、4.2.9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寿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条、第 2.2条、第 2.3条、第 3.1.5条、第 3.1.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条、第 3.1.6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4.2.9 条、第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赵富明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条、第 3.1.5条、第 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总经理陈新春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詹燚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对公司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任期内出现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情形,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赵勇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对公司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任期内出现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形,未能督促公司按规定及时修正业绩预告,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三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赵晓华事前知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 1.4条、第 3.1.5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方红新、杨春华、卢玉刚,时任独立董事管亚梅,独立董事涂勇、黄辉,在公司发生资金占用后,未审慎关注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担保,在审议公司与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就融资业务提供互保的议案及提高公司与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互保额度的议案时未提出异议,也未进行风险提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 1.4条、第 3.1.5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监事陈志忠、吴焘、汪和平、王文魁、夏小云,在公司发生资金占用后,未审慎关注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担保,在审议公司与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就融资业务提供互保的议案及提高公司与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互保额度的议案时未提出异议,也未进行风险提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 1.4条、第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杨寿海、陈新春、赵富明、詹燚、赵勇、卢玉刚提出了听证申请,公司及当事人杨寿海、陈新春、赵富明、詹燚、赵勇、方红新、杨春华、卢玉刚、管亚梅、涂勇、黄辉、陈志忠、吴焘、汪和平、王文魁、夏小云提交了书面申辩,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及赵晓华未提出异议及申辩理由。
公司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公司资金占用系被动扣划导致,2020 年 8月至 12月发生的资金划扣是 2019年资金占用的延续;二是公司已就相关担保事项调整及时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并进
行有效期追溯;三是公司在 2020年 8月 18 日更换了财务总监,新人经验相对不足,且公司 2021年 2月 4日更换了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致使未能及时修正业绩预告等。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寿海提出,财务部门有专人负责管理,其并未授意任何部门和人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 2019年度的资金占用不知情。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赵富明提出,对资金占用不知情,不参与财务部门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的决策和执行。
公司董事方红新、杨春华、卢玉刚提出,工作权限不涉及公司资金调度、对资金占用事项不知情、事后积极推动解决,卢玉刚还提出资金占用未在其任职期间发生。
公司财务总监赵勇提出,其于 2020 年 8 月任职,资金占用未在其任职期间发生。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詹燚提出,其不负责资金调度、筹集等相关工作,对资金占用不知情且未参与,知悉后积极推动解决。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管亚梅提出,其在 2019 年会计师预审时知悉“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账户存在异常大额情况,便将其列为重要审计事项;未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对资金占用事项不知情;知悉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传达让公司尽快纠错,纠错建议未得到回应便辞职,事后多次向公司提供建议,积极推动解决,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等。
公司独立董事涂勇、黄辉,监事陈志忠、吴焘、汪和平、王文魁、夏小云,时任总经理陈新春均提出,其不负责财务和资金调度,对资金占用事项不知情且未参与,知悉后积极推动解决等。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现场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对公司提出“资金占用系被动划扣、事后采取整改措施、已就违规担保补充履行审议程序、新任财务总监经验不足”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公司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规范运作和内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巨额资金长时间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公司就违规担保补充履行审议程序不改
变违规担保已经发生的事实;公司事后进行整改、新任财务总监经验不足等不构成减免责理由。
第二,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寿海提出“未授意、不知情”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杨寿海未能保证公司的独立性,导致公司巨额资金长时间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严重侵害公司利益。
第三,对公司时任总经理陈新春,总经理赵富明,时任财务总监詹燚,财务总监赵勇提出“未知情、不负责资金调度”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陈新春、赵富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詹燚、赵勇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理应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依法规范运作,不能以公司内部分工为由免除其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
第四,对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管亚梅、独立董事涂勇、黄辉,董事方红新、杨春华、卢玉刚,监事陈志忠、吴焘、汪和平、王文魁、夏小云提出“未参与、不知悉、事后积极督促整改”的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前述当事人在知悉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的情况下,未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提出异议,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但考虑到时任独立董事管亚梅在知悉情况后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董事会了解情况,并督促公司尽快纠错,后续又多次向公司提出内控整改建议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汇报;独立董事涂勇、黄辉在知悉占用情况后采取措施督促公司及时整改;董事方红新、杨春华、卢玉刚,监事陈志忠、吴焘、汪和平、王文魁、夏小云不是资金占用的直接责任人,现有工作权限内难以发现资金占用,故对前述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 17.2条、第 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6.2条、第 16.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寿海,
董事赵晓华,时任总经理陈新春,董事兼总经理赵富明,时任财务总监詹燚,财务总监赵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方红新、杨春华、卢玉刚,时任独立董事管亚梅,独立董事涂勇、黄辉,监事陈志忠、吴焘、汪和平、王文魁、夏小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寿海
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公司及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杨寿海、赵晓华、陈新春、赵富明、詹燚和赵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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