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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七届一百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主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审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管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经营业绩述职评议方案》的要求,有利于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管理》制度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综合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关于公司 2021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的担保情况进行核查,现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及子公司互相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 317936.10万元,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02242.3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26.40%。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本报告期内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资金往来,未发现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占用资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在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方面遵守了上述《通知》等
有关监管政策的规定,无任何违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李平、房向东、刘东东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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