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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 2021 年上半年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通过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担保情况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30667.27 万元(担保额以外币为单位的,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汇率折算),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14.07%。
截至本报告期末,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127914.09 万元(担保额以外币为单位的,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汇率折算),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58.69%。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9611.90 万元(担保额以外币为单位的,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汇率折算),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4.41%。
综上,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总额(含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为 168193.26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77.17%。
上述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不存在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 2021 年上半年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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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 扬 孙胜童 周 鹏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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