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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审慎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资金等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成本或其他支出事项,不存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以及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经审慎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除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其他任何对外担保事项。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况,未发现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关于变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人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变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人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人的变更。
三、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事项符合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 36个月,即延长至 2024年 10月 15日。
(以下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洪剑峭:
吴海锁:
赵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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