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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政策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符合财政部新发布的相关准则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经核查,我们认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签署了相关协议,并按审批权限执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资金占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所作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公
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不含持股 50%的子公司)、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违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担保情形。
(本页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独立董事(签名):
任其龙
郭 斌
刘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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