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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七)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与投
资者的沟通交流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或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由专人负责接听,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视情况将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资本运营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收集公司财务、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构成及变动情况;
(三)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六)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七)负责投资者见面会的统筹安排及针对价值推广对外信息的更新;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整体情况,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较深刻的认识;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保密意识,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十九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
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投资关系活动记录;特定对象与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和向对方提供的文档资料(如有)、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调研或采
访等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未经统一安排和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接受特定对象调研或采访。
见面前需提前针对约见主题、时间、地点、可能询问的问题做好梳理并通知被约见人,需就约见事宜提前与内部被约见人员进行沟通及信息交流,避免因信息差异导致的给投资者回复不统一的情况。
资本运营部每月及时对内部信息进行收集更新,并梳理出对公司价值推广以问题为导向的回复内容,OA知会给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与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直接沟通(包括但不限于调研、参观、采访和座谈)须与公司签订承诺函(见附件一);公司就沟通过程和沟通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二),参与沟通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沟通结束后,由董事会秘书对活动内容和记录进行事后复核,检查是否存在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泄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
致歉:
(一)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一 :
承 诺 书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及/或公司) 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 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及/或公司)于 年 月 日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本人(及/或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及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日期: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二: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投资者关系活动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可另附页)
附件清单(如有)日期
参加人员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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