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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 2021年 6 月 30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2021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6月 30 日期间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年 6月 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独立董事:王仁春 潘彬 杨婕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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