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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电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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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电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富贵 发表于 2021-8-28 00:00:00 浏览:  5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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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香港 巴黎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电话:(8621)52341668 传真:(8621)52341670电子信箱:grandall@grandall.com.cn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二〇二一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
致: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电商”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南极电商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南极电商是否符合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南极电商是否未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南极电商如下保证:南极电商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材料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邮件回复、口头回复等任何形式的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所有文件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南极电商申报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节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南极电商现持有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20500714954842N”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敦煌路 388 号汇赢大厦 8F,法定代表人为张玉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5487.0403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从事互联网零售、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电子商务技术支持及信息咨询、商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品牌设计,品牌管理,公关活动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摄影服务,文化教育信息咨询;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及纺织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及服务;质量管理咨询及技术服务;针纺织品、服装服饰、皮革制品、箱包、鞋帽、床上用品、工艺礼品、洗涤用品、宠物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玩具、音响设备及器材、劳防用品、金属制品、家具、家用电器、厨房用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水处理净化设备、五金交电、文教用品、办公用品、服装面料、服装辅料的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软件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 1999 年 7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南极电商系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为“南极电商”,股票代码“00212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经核准股票(A 股)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南极电商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以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195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1424号)及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权益分派方案、《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深交所网站( http://www.szse.cn/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 、 中 国 证 监 会 江 苏 监 管 局 官 网(http://www.csrc.gov.cn/pub/huna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s://wenshu.court.gov.cn/ ) 及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极电商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即:(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南极电商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南极电商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南极电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审议通过了《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激励计划(草案)》共计十五个章节,主要包括释义,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生异动时本次激励计划的处理及附则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06 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股权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根据公司、激励对象的确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激励对象签署的劳动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 局 官 网 ( http://www.csrc.gov.cn/pub/hunan/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股票期权的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股票期权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000.00 万份,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45487.0403 万股的 1.63%。
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南极电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9 年股票激期权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565.1293 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45487.0403万股的 0.2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极电商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本所律师认为,南极电商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3)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占本次激励计划公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 告日股本总额比例
刘臻 董事、副总经理 50.00 1.25% 0.02%孔海彬 董事、副总经理 50.00 1.25% 0.02%杨秀琴 董事、副总经理 50.00 1.25% 0.02%沈佳茗 董事、财务负责人 50.00 1.25% 0.02%虞晗青 董事 50.00 1.25% 0.02%
宋韵芸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50.00 1.25% 0.02%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3700.00 92.50% 1.51%骨干(共 100 人)
合计 4000.00 100.00% 1.63%
注:
1、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未超过 10 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授权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3)等待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可行权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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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50%
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的规定。
(4)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通过本次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③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及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7.09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7.09 元的价格购买 1股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回购股票均价的 75%,为每股 7.09 元。南极电商已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发表专业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5、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
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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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
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考核评价结果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比例如下表:
考核总分(Y) 90-100 80-89 6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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