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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信息披露制度(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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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信息披露制度(2021年8月)

小白菜 发表于 2021-8-30 00:00:00 浏览:  5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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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2021年 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明确公司内部(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以下简称“《信披指引第7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
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子分公司”指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实施细则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经深交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
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
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
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公开承诺;
(六)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七)公司董事会、深交所或交易商协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应严格遵循《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编制及披露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交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信披指引第 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
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应按照深交所发布的《信披指引第 7号》第六条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 财务会计报告;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快报。
第十八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制作、报送和披露。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编制及披露要求,按中国证监会相关公告、深交所发布的专项业务备忘录、业务指引及《信披指引第 7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信披指引第 7号》
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同时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
会召开通知、季度建筑业经营情况简报;
(二)发生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披露标准的“交易”;
(三)发生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披露标准的“提供担保”事项;
(四)发生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以及其他应披露的情形;
(七)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
(八)涉及资产重组事项在依法披露前,市场出现相关传闻,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出现异常交易;
(九)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
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中标重大项目,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
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应当及时披露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
公司以项目联合体方式中标重大项目的,还应当披露联合体的相关信息,并在联合体的合作模式确定时及时披露参与工程项目的方式、工程量、收入分成等相关权利义务安排。
涉及境外重大项目的,公司还应当评估并披露项目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等因素对该项目的影响。
公司披露的中标重大项目,以中标项目金额超过 15 亿元(含)为披露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重大项目已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项目合同的各方基本情况、合同金额、业务模式、施工期限、结算条件等重要合同条款。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重大
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重大资金问题、重大用工问题,以及中止和撤销等可能导致影响项目或合同收入 30%以上的情况的,应当说明影响及后续安排。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对当期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其他事项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涉及新股发行、配股、股票上市、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所涉及信息披露相关事项需依照《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含事业部)、各子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部门及单位。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后股东大会表决前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组织与协调;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统筹及公布、印刷、上网刊登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含事业部)及各级子分公
司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参与者,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
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公司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五)跟踪公司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变化情况,在发生异常
变化的情况下结合公开报道,提请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六)协助公司开展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含事业部)负责人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七)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的信息披
露职责:
(一)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联系;
(二)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掌握与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的更新情况,并及时提出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修改建议;
(三)审核信息披露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撰写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组织协调年报、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报送及公告工作;
(五)具体办理股权管理事务,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并保管相关资料;
(六)持续关注有关公司的公开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并提出有关信息披露的建议;
(七)经授权回答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公司回应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传媒报导或市场传闻。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在收到监管部
门文件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应报告和通报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
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能部门(含事业部)的信息披露职责
如下:
(一)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建立信息采集和报送机制,确保本部门或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
(二)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根据要求提供所需信息披露资料;
(三)各职能部门(含事业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
(四)各职能部门(含事业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披露资料承担审核责任,确
保所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工作负责人,负责公
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并保证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 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
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参照本制度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程序
第五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
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八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董事和
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第五十九条 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公司设有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下列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一)具体事项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事项的当日,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有关情况,并在两日内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披露的信息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撰稿或审核;(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
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或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起草,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事项
的相关内容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
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服务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专项意见书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等;
(六)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根据信息披露要求需要补充的相关书面材料等。
第六十二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稿;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
会同公司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指定联络人共同起草,并经董事会秘书审定,保证拟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第六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 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定期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六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会同综合财务管理部
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与深交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牵头相关部门根据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综合财务管理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会同综合财务管理部
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召开前 2 日至 10 日,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
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
(七)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
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
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布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七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第七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子分公司发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
制度规定的临时报告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交所,由深交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部门主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含事业部)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涉及《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
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
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含事业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
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分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三条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报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披露报告。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属延期的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
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规范,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公司上一季度经营情况
第三节 子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八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应在月末、季末将本单位当月、当季的以下经营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
(一)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数据;
(二)新签订单数量及金额、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已签约未
完工订单数量及金额、已中标尚未签约订单数量及金额;
(三)截至报告期末已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的情况;
(四)重大项目对应合同金额、业务模式、开工日期和工
期、工程进度、收入确认情况、结算情况及收款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与回款的情况、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是否存在重大变化,以及相关项目结算和回款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涉及境外重大项目的,应当披露合同金额和业务模式,及按照按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境外重大项目的其他情况。
第八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各职能部门(含事业部)及子分公司需按照相关程序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八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发生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需要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子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八十六条 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为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有关职责如下:
(一)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立信息采集和报送机制,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信息及时报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
(二)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根据要求提供所需信息披露资料;
(三)对所提供的信息披露资料承担审核责任,确保所报
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应当指定本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含事业部)作为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承担信息披露具体事务,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指定联络人。子分公司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可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咨询。
第八十八条 各子分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应与公司保持密
切联系与沟通,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对于各子分公司依据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要求应当予以披露的信息,各子分公司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的披露时间。各子分公司编制的各类公开披露文件在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在公布之前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备案。
各子分公司应关注涉及本单位的媒体报道,主动求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提请公司启动披露或澄清程序。
第四节 与投资者关系的维护
第八十九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
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执行。
第九十一条 公司设立咨询专线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人管理,及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若投资者有到公司参观的要求,公司接待人员应安排来访人员到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同时应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九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五节 信息的保密
第九十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含事业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
作为各职能部门(含事业部)、子分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利益。
第九十八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九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节 档案管理第一百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负责将所有对外披露信息的公告及相关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并及时按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备。
第一百零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建议董事会、监事会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含事业部)、子分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
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擅自对外披露信息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将对违规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报告。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并经公司董事会审阅通过后实施,公司于 2019年 8月发布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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