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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公司能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相关担保事项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3.截至 2021年 6 月 30 日,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302000 万元,报告期内实际担保发生额为 201332.68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83.30%。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际情况。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程峰武先生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2.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审议、决议等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程峰武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兵周英顶张公俊
2021 年 8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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