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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并决定其薪酬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认真审核丛丰森先生的个人履历并了解相关情况,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丛丰森先生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方式符合法定程序。
3、公司副总经理薪酬的确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该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丛丰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副总经理的薪酬。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并决定其薪酬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薛自强 刘远鹏 胡 轶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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