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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高乐智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智宸”)的经营资金需要,高乐智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申请1000万元的授信融资额度,期限一年,公司以在深圳的自有物业作抵押,为高乐智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除上述担保外,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独立董事:
王俊亮 杨军 谢俊源2021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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