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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2021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1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 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及登记备案程序 .................................. 5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 8
第六章 附则 ............................................. 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证券事务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并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网站上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其他重要信息。
以上所涉“重大”事项的标准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
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一)由于与上述各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及登记备案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在本制度第十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组织其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依据相关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内幕信息发生后,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公
司确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于第一时间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按照规定提供有关内幕信息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董事会秘书向其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其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及责任等事项。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报送至证券事务办公室备案,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证券事务办公室根据上述主体报送文件,做好内幕信息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登记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报备。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证券事务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程序: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
息原持有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子公司,并在证券事务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须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并在证券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领导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
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
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执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长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透露、泄露或公开公司内幕信息。外部单位或人员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的,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应予以拒绝。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书、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及以其他形式载有公司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经本条第二款的程序对外提供信息的,应及时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书面提醒相关外部单位或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报表的,对外提供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相关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应不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主要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就重大交易等涉及内幕信息的事项做出决议,并与对方达成
初步意向后,应立即与交易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相关交易出具意见时,应同时与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或者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对外宣传文件的审核流程,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公司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纸质文档、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及其他信息载体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 8月 25日
附件 1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简称:我爱我家 证券代码:000560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上市公 所属 关系 知悉内幕 登记 联系 通讯 所属单位
姓名 国籍 职务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人
类型 号码 日期 司关系 单位 类型 信息地点 时间 手机 地址 类别
方式 内容 阶段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为必备项目,应据实填写;上市公司可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2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筹划决策 参与机构 商议和决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人员 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相关人员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12
附件 3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及要求,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应对内幕信息进行严格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并按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悉情况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及犯罪的,公司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随附根据现行制度实时更新汇总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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