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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2021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说明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1 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之“十一、重大关联交易”之“4、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之“应收关联方债权”。
(二)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现就公司执行上述规定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1 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
“第六节重要事项”之“三、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及“十二、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之“2、重大担保”。(二)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解决了以前年度发生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其中根据本公司与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连和升”)达成的协议,大连和升承诺,将根据蔡来寅担保案终审判决结果,若本公司需承担责任,由大连和升承担并剥离后与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进行解决。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但由于资金紧张,仍存在未在债务到期前偿还债务,导致部分担保逾期,公司及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影响了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虽然已经解决了大部分逾期借款及担保事项,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担保逾期情况如下表:
逾期尚欠本金金额
序号 出借方名称 融资主体 担保方(万元)
深圳市瞬赐商业保理有 上海恒阳贸易有
1 1350.00 本公司
限公司 限公司
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 宁波恒阳食品有 本公司
2 5080.00
限公司 限公司
合计 6430.00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将持续关注公司债务的解决过程,保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权益。
(此页无正文,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字页)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家力:
独立董事王 勇:
独立董事罗楚湘:
2021 年 8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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