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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均为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
2、公司 2021 年 1-6 月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 UNISEM (M) BERHAD 为其子公司 UnisemAdvanced Technologies Sdn Bhd 提供担保 1606.0 万美元,上述担保事项为公司收购 UNISEM (M) BERHAD 股份前 UNISEM (M) BERHAD 已发生的担保事项,且上述担保事项 UNISEM (M) BERHAD 均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滕敬信、石瑛、吕伟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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