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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结合公司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制度规定,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及公司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实行统一财务管理,执行统一会计
政策、统一会计核算体系。
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的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可以向子公
司委派财务管理人员,并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 公司设财务中心,履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能。各子公
司设置相应会计机构,并建立完整的会计体系,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各子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纳入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 三 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八条 公司会计核算工作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进行。
第九条 企业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设定核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
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会计月度为月初 1 日至月末最后一日。
第十条 会计核算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做到记账准确,内容完整,数
据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 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
史成本为计价原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发生涉及外币的业务,按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
汇率折合记账本位币记账,期末将货币性外币账户的余额按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期末市场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差作为汇兑损益,并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第十三条 各项资产按照已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特殊情况的,依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前后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方面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满足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
第 四 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管理遵守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合规,同时
遵循效益原则,可以实行统一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第十八条 公司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做好资金的预算、监督、依法筹集、管理与使用,保证业务运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库存现金管理
(一)公司应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银行存款应按开户银行的名称及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二)为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应建立出纳人员、专用印章保管人员、会计
人员、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和货币资金清查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制定的,具体是:
1)货币资金的收付及其保管应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及总分类账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3)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的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相分离。
4)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审批人员相分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
5)货币资金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支的专用印章不得由出纳人员保管,应实行印鉴分管制度。
6)负责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应与负责现金的清查人员和负责与银行存款对账的人员相分离。
3.对现金收付的交易必须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收付款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与收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与“现金付讫”章。
(三)公司应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该账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每日终了,应计算全天的现金收入、支出合计数及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如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月份终了,该账目余额应与“库存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四)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正确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一经核定,公
司必须按规定的限额控制库存现金,超出部分必须在当天或次日上午解缴银行,以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的管理。公司应严格执行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的相关管理规定,切实管理好公司的人民币账户。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二)一个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公司唯一的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同时,根据业务需要可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对长期闲置的银行结算账户要进行清理,视情况予以保留或撤销。对各银行账户的存款要做到统筹安排,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得将银行账户的资金任意转移到非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三)公司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行核发开户登记证(验资临时户除外)。
(四)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由出纳
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结出余额。该账目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有大额付款的,必须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其余部分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公司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原则上,银行未达账项应于次月处理完毕。
(五)银行结算的管理。经营活动中的各项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公司办理银行结算,必须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
不得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预留银行的印鉴与支票及其他银行空白银行结算凭证、U盾等物理授权器
具等应由双人分别保管,其中一人原则上为受派财务人员,用妥后立即存入保险箱。在签发银行支票、汇款凭证等票据时,持票人应在票据登记薄上签收或者直接在票据存根联上签收。对空白银行结算凭证进行收发存管理,并定期检查,防止短缺。
(七)公司因业务需要开设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等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的,应视同银行账户进行管理。
第 五 章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对子公司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一)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的,为公司的子公司。
(二)公司对共同控制的判断依据是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并且该安排相关活动的政策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
(三)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20%以上但低于 50%的表决权时,通常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持有被投资单位 20%以下表决权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或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或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或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或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等事实和情况判断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第二十二条 投资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初始计量
(一)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的初始投资成本。被合并方在合并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数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零确定。
(二)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应在取得控制权的报告期,补充披露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例如: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公司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三)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四)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非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应在取得控制权的报告期,补充披露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长期 股权投资成本处理方法。例如: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非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公司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暂不做调整,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如果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股权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如果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股权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无需转入投资收益。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该权益工具投资在购买日之前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留存收益。除上述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外,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公司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一)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付的成本额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照应享有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二)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随着被他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中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并抵销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第二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
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核算,剩余股权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处理并按比例结转,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按比例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三)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的,处置后的剩余
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处置股权账面价值和处置对价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处置股权账面价值和处置对价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公司对于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控股权的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每一项交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交易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
(一)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确定,由投资部联合业务部门根据市场分析,投资方
式及投资回报率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后,提出投资立项申请,按公司规定权限经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财务中心按公司投资付款操作程序核对审核无误后给以办理投资付款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二)公司章程规定,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进行投资,因生
产经营发展需要,必须由子公司直接对外投资的,应遵循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子公司相关决策层批准后,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批准,子公司才能办理对外投资的相关事宜。
第 六 章 存货计价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在建项目等。在建项目
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已运送至客户指定之特定场所的系统硬件成本、尚在进行中的系统安装成本或系统整合成本、正在履行的其他义务所发生的成本及可归集到合同的已发生的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存货的成本计量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九条 库存商品、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第 七 章 固定资产计价、折旧方法及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确认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法计价。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如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的使用寿命不同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则选择不同折旧率和折旧方法,分别计提折旧。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率如下:
预计净残值 年折旧率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年)
率(%) (%)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40.00 5.00 2.38
9.50-19.运输工具 年限平均法 5.00-10.00 5.0000
19.00-31
电子设备 年限平均法 3.00-5.00 5.00.67
其他设备 年限平均法 5.00 5.00 19.00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
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单独计提折旧。
(2)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计算折旧率。
(3)公司至少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
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八章 无形资产与其它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无形资产包括软件、商标、著作权、经营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版权等,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
第三十五条 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按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者中最短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金额按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当期损益。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复核,如发生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三十六条 内部研究开发支出会计政策
(一)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划分研
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标准: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阶段,应确定为研究阶段,该阶段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等特点;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阶段,应确定为开发阶段,该阶段具有针对性和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等特点。
(二)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
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
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可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如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章 营业收入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三十八条 收入确认原则:按收入准则,公司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
时点的判断标准。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时,按照个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第三十九条 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公司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负债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公司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在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二)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并按照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三)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
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1.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2.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3.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
4.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四)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公司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公司已收货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的管理控制,合理编制年度成本费用计划和预算,实行成本费用目标管控,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费用。
第四十一条 成本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
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
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公司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期间费用应当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第四十四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
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被没收的财产;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 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加强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根据年度预算季度滚动预算编
制公司成本、费用预算。核算产品线及项目明细,采购成本正确归集,划分成本界限。
第四十六条 按期进行产品线及项目成本费用分析和考核的执行情况及差异分析,预测成本发展趋势,提供有关成本费用资料,做好各部门考核工作。
第十 一 章 税金核算、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及时足额纳税。
第四十八条 进行税金核算,正确计算增值税发票金额,并按规定的时限开
具专用发票,对所得税的计算和调整,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增值税发票、税务报表及印花税票。
第五十条 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利分配。
第五十一条 利润是公司一定时期内实现的盈利,是公司最终的财务成果,所得税纳税的基础, 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三)向股东分配股利。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五十三条 按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分配利润。
第十 二 章 合并报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将所有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五十五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
期间不一致的,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五十六条 合并范围内的所有重大内部交易、往来余额以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
第五十七条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自合并当期期初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比较初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上年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第五十八条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自公司取得控制之日起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责及或由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第十 三 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公司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有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公司定期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2-中期财务报告》等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编报和披露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债权人、有关的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
记录和有关会计资料,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四条 子公司应按公司财务中心的要求定期向公司报送财务报告。
子公司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报表及资料。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还应向公司提供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资料,同时接受公司统一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五条 定期或不定期的做好财务综合分析或财务专题分析,准确评价
财务状况和公司经营业绩,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为公司决策提供科学决策资料。
第六十六条 各子公司的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财务分析、经济活动
分析或重要的财务专题分析,按规定要求和时间上报公司。
第十 四 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会计档案包括以纸质方式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银行对账单等其他会计资料以及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存储的各类电子会计档案。
第六十八条 对以下会计资料应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
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告。
(四)银行账户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开户销户资
料、办理保函承兑等业务的审批手续、协议。
(五)融资资料类:借款合同、担保、反担保合同、质押抵押合同以及其他
与融资有关的合同、协议以及董事会决议等批准文件资料。
(六)税务相关资料:纳税申报资料、进项税抵扣资料、减免税、退税申请
及批复文件、税收优惠政策批复、所得税汇算审计报告、税务登记证资料及其他相关涉税资料。
(七)其他类: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公司的产权证明、合作
协议、承包协议、还款协议等以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十九条 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中心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七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
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第七十一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十五年,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保存十五年,部分档案资料保存二十五年和永久保存。
第七十二条 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磁盘等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会计档案的借阅、复制需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限期归还。
第七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销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信息管理
第七十五条 财务会计信息管理,是公司经营者为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效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和监督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可以结合各自的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
立与公司财务会计软件相适应的财务、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会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七十七条 各子公司要根据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化的相关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
第七十八条 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的档案保管,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财务会计数据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信息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
形式的信息数据。对其要严格按财政部的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第七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化工作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管理。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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