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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期货及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
《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上市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指引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协调工作。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合法、公平、完整和及时,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会对该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在年度报告中的内部管治报告披露部分包涵本制度的实施评估内容。监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单位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敏感的信息;
(二)确保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
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责任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以及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香港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合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合称“证券交易所”)指定或认可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
第七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自愿选择
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以法定形式,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公司网站以及符合证券监管部门
规定条件的指定媒体予以发布,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将按照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单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相关人员有直接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
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涉
及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或重大商业机密事项,公司应向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
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作为在多地证券交易所同时上市的公司,鉴
于各地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的差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应遵循“从严不从宽、从多不从少、各地同时披露”的原则,以保证境内外投资者能公平、平等获悉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责任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及与之相关的业绩公告、摘要;
(五)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自愿性公告等。
(六)收购报告书;
(七)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的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
(八)按照相关内容规则应当披露的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及
(九)其他根据上市地证券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须予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的披露: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1、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有关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尽快刊登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时间上不得晚于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批准有关业绩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三十分钟。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并在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登载年度报告全文。
2、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指定或认可的媒体披露。
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在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尽快刊登中期
业绩的初步公告,时间上不得晚于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批准有关业绩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三十分钟;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并在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3、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二)定期报告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
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之上市规则对于该等报告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编制。
(三)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规制和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规制和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发表意见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四)年度业绩公告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业绩公告及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特别处理的;
2、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
3、公司拟定中期分红方案(派发现金股息或股票红利)或公积金转股方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4、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要按照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出现以下其他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如根据其他上市地证券法规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
则须予披露的,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上市规则履行披露及报告程序: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订立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
与、承包、租赁等重要合同,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公司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
(七)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
增减变化达 5%以上;
(八)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九)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
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五)法院裁定禁止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十六)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八)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或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十九)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二十)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
(二十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
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三)依照上市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指引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应予披露的其它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还应注
意以下几点: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
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四)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收购、出售资产事
项、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相关当事人应当确
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二)上市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
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
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再融资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如适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具体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常设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即信息披露管理事务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具体协调人和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本制度制订的职责时由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证券事务代表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履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包括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以确保及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均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投资者、投资
机构的来访、沟通和会议,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面对面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所作的交流事项必须严格按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规则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协调和实施。公司董事会成员和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责任人)应及时将有可能涉及本制度所规定的需披露事项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审核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合法性;董事会秘书应将相关信息和披露建议报告董事长并履行董事会相关的议事程序。
第二十九条公司相关的会议或议事如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会议召集人应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列席。公司在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前应征询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事务表述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的大股东如在媒体刊登与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容相关的宣传信息前,应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流程: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部署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确定工作进度,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编制完成的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进行审核;
(五)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
公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各自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起草,经董事会秘书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董事长签发后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有关的公告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
(二)将上述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审核(如需);
(四)对外进行公告;
(五)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已披露事件有重大进展、变化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起草临时公告,并与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部门联络,安排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信息公开披露后,必要时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指示具体安排公司内部通报。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一对一”见面会、路
演、接受投资者来访、投资者来函来电咨询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它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选择性披露信息,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应随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风险信息、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应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同时应当将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地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
以上股份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省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责任
人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
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责任人
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
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及资料,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汇总存档。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中、英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如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以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内部涉及股价敏感和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系内幕信息。该等信息应严格按本制度进行内部控制程序和披露程序。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未公开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投资及投资收益、资产及负债、融资情况、销售目标和收益管理目标以及其它财务指标和统计数据;公司对产品(包括无形资产)的内部研发、未公开的诉讼和仲裁事项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得知到公司内幕信息,同样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七条 凡因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而引发被追究
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经修订后的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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