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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要求,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拟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至人民币 25 亿元(含本数)。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将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抵押、质押或相互提供信用担保。
上述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傅 江
牟 文陈立宝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8月 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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