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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年 8 月 3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符合激励计划的安排。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会议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何 晓 周 毅 马 涛
2021 年 8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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