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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下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依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下称“《激励计划(修订稿)》”)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激励计划项目相关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本次授予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符合《激励计划(修订稿)》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之预留限制性股票2020年9月28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111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15%。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规定的区间日;授予价格的确定亦遵循相同原则,即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2)预
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
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2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2021年8月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该等会议决议和本所律师的合理查验,截至该等董事会决议作出日,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所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为2021年8月31日;
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8.61元/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预留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49人) 111万股 1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授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截至董事会决议作出日,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所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所确
定之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和授予价格均不存在违反《激励计划(修订稿)》
和《管理办法》之规定的情形。
二、本次授予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内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1、2021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021年8月31日,公司独立董事——周毅女士、何晓先生和马涛先生出具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3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3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符合激励计划的安排,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授予事项的会议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3、2021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1年8月31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28.61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111万股。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之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亦分别发表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就本次授予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总体结论意见综上,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根据股东大会的有效授权授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授予不存在违反《激励计划(修订稿)》和《管理办法》之规定的情形;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副本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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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宏 律师(签名)
经办律师:李 颖 律师(签名)
李新梅 律师(签名)
二O二一年 月 日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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