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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实施,回购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股份回购方案。
二、关于全资企业对同是科技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企业创元投资对同是科技进行增资,有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本次交易价格系交易各方根据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估值结果为定价依据,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会对公司控制权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长刁志中先生基于谨慎性原则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全资企业对同是科技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取消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筹划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保持激励的公平性及一致性,将激励对象统一纳入新一期激励计划范围,取消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公司取消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
四、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回购注销 2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万股,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回购注销 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20万股,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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