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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奇股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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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奇股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平淡 发表于 2021-9-4 00:00:00 浏览:  45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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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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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9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1437/FY/2021-477
致: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以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以下合称“本次调整”)及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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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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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的议案》。
(二)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审议流程、主体资格、激励对象资格、《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均合法合规,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实施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核查的议案》。
(四)2021 年 7 月 29 日至 2021 年 8 月 8 日,公司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时,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1年 8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向符合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87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二、关于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调整内容如下: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47 人调整为 46 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112.50 万股调整为 1093.25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90.00 万股相应减少为 875.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22.50 万股调整为 218.75 万股(因首次授予股数调减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比例大于 20.00%,故同步调整预留部分股数,调整后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占调整后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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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同时,监事会发表相关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二)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
(三)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
(四)根据公司说明,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且不为《激励计划》中列明的不得作为授权日的以下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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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 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价格为 5.96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年 9月 3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5.96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五、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公司和激励对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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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
时)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要求。
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幸黄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陈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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