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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经我们逐项审阅,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为推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开展,公司结合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决定调减部分募集资金总额,因此涉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相应内容的调整,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董事会在审议和表决有关议案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对本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修订有利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 公司对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董事会在审议和表决有关议案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对本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修订,有利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 公司修订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已结合公司
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详细论证分析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等事项均进行了修订。上述报告可以说明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目前业务发展需求,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导向的情况,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公司已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
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修订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华润医药控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这些填补回报措施和承诺切实可行,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 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该事项的
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华润医药控股《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的
正常履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事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1年9月1日(以下无正文,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章卫东黄华生赵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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