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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1 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
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
(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 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
产保管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
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为: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投资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七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
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八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十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
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三条 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近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期末应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 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的当天应
尽快将其登记于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
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先进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
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
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十八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
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
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8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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